申请人:北京聚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4903号“聚高Joy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261660号“JOY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59972号“JOYC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88343号“JOYC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