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德慧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1119号“德慧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862423号“KCK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