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盛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9050号“盛唐丝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519813号“WXTANG微绣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58515号“TANG TANG TANG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60831号“唐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89801号“盛唐丝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76207号“盛唐华锦SUNTOWN 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2238号“盛唐汉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694538A号“大唐盛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在申请人宣传使用下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盛唐”,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