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工艺设计大学-克劳斯蔻姆有限公司或简称为工艺设计大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195697号“SPD SCUOLA POLITECNICA DI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50840号“SPD 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领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服务的受众群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议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GOOGLE翻译对“SCUOLA POLITECNICA DI DESIGN”的翻译以及有道词典中对“BANK”的单词释义打印件;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人的介绍页截图和摘译打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官方网站截图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未收到申请人或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SPD”与引证商标“SPD BANK”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