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史托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6457号“STORZ KARL STORZ-ENDOSKOPE THE DIAMOND STAND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210188号“STORZ KARL STORZ-ENDOSCOPY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0187号“STORZ KARL STORZ-ENDOSKOP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0190号“STORZ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盆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