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天猫电工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9073号“万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93910号“TR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TRillion”可译为“万亿”,申请商标“万亿”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