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誉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40849号“创投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创投家”商标申请日前,即事实首先使用“创投家”作为品牌开展相关活动和相关工作。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创投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