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0746号“博润思 BRILLI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867号“光辉及图”商标、第15783635号“博瑞迪石英石 BRILLIANT及图”商标、第4729908号“大地阳光BRILLIANT及图”商标、第14314876号“BRILLIANITE”商标在整体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