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1404号“東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26462号“東Dong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87713号“东发 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09571号“东道堂東 DONG DAO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33914号“東 東方宏基 ORIENTAL HON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04703号“車 国中停车 GO ZONE PAR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6168440号“中军世通 車 Zhongjun Sh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故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导航、旅行座位预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旅行预定”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然经过了一定的图形化设计,但其在视觉效果上仍易被认读为文字“東”或“車”,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独立识别文字“東”、引证商标五、六显著独立识别文字“車”在书写方式、表现形式及视觉印象等方面上相近,在隔离状态下,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