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巧手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万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6200号“巧手丫 QIAO SHOU 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巧手丫”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QIAO SHOU YA”和一图形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0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