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湖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78804号“H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57995号“海视安 Hision I1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9456622号“HU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usion”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ision”文字、引证商标二“HUION”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视频显示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荧光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