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金多多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9848号“牧先生MR.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373039号“牧羊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牧先生”、字母“MR.MU”及图形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