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3667号“云骁无人驾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47676号“云骁电子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声音报警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云骁无人驾驶”,引证商标为“云骁电子科技及图”,两者均以“云骁”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