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9910号“Baidu Car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56858、10376080、14517526、211262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