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来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8538号“来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来如”会联想到“来去自如”,不会联想到“如来”。因此,不会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在第35、42类中,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来如”,鉴于中国人有从右向左读的习惯,该部分从右向左读时为“如来”。“如来”是释迦牟尼佛的称号,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