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尼希及鲍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5960号“ROTA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20131号“ROTA 融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1534号“ROTACONN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399630号“RO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rota”为主要显著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调节装置,控制装置,监测装置,质量控制装置,生产控制装置,温度监测装置,纸幅张力控制器,咨询软件(已录制),销售软件(已录制),以及软件,即用于应用产品防伪装置、识别特征、防伪特征、防伪标签、证券、钞票和/或其组件的机器的零部件和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