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6632号“MINI CONNEC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INI”是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MINI”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在先注册“MINI”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宣传、期刊;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英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可译为“袖珍型链接、迷你型链接”,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6、37、38、39、41、42、43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