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仟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2903号“仟味KING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87490号“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7902号“港钟 KING B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主动放弃“抑菌洗手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无效宣告,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广告;其他商标情况;其他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抑菌洗手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在商标局决定中,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故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抑菌洗手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