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4836号“板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469906号“板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局引证的第19115561号“板栗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27629号“板栗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决定书;共存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共存协议,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