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RIENT EXPRESS,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 A ASSOCIE UNIQUE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257号“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13567号“欧意名仕居OE OU YI MING SHI 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依法予以注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