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美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三源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20200号“M MD-320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214号决定,于2017年07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并未把被申请人向其提交的证据转交至申请人进行质证,且根据申请人网络搜索,申请人并未发现争议商标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互联网上以被申请商标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10520200号“M MD-320”注册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1、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产品宣传册;
3、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说明。
我委已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3项)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等商品上。
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则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产品宣传册所涉及的商品为“数控系统”,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证据3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说明不属于复审商标用于实际商业宣传使用的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涉及的“数控系统”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必然关联性,不能证明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之日前三年内,亦即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