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衬轩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8324号“DGI DIAMO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65715号“DGI DI LUSSO GAOPIN IMP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翡翠、电子钟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独立显著认读文字“DGI”虽然经过了一定的图形化设计,但整体上仍可识别为英文“DGI”,其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且较为醒目的显著识别文字“DGI”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二者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联想性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