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艾伟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0065号“S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
申请人:厦门艾伟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0065号“STRA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