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31996号“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 21931996

阅读:125883 2018-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海市餐饮行业办会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31996号“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95434号“迎仙 YING 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

  申请人:临海市餐饮行业办会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31996号“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95434号“迎仙 YING 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经查,诸多图形繁琐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认知增强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已经注册成功的图形繁琐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形构成,其中图形部分过于繁琐,不便于消费者识别,无法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本案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虽引用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并未指出申请商标不符合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我委认为商标局已经对申请商标是否符合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进行了审查,故我委对申请商标是否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再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931996号“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迎僊坊 和受同及图 219319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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