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金奎
委托代理人: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2361号“生态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设计的标记,其含义深刻,独具显著性。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同行业及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明显的区分性和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造成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生态”商标查询结果列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生态部落”构成,其中“生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人们常常用“生态”来定义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美好、和谐等,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由此也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