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80575号“脸谱 FACE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脸谱 FACEBOOK 10880575

阅读:90200 2018-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91895号《关于第10880575号“脸谱 FACE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申请商标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17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

  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91895号《关于第10880575号“脸谱 FACE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申请商标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17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17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8696073号“脸谱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4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880575号“脸谱 FACE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脸谱 FACEBOOK 108805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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