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454772号“750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83845号“GALERI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83845号“GALERIA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63396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HOME”,且与诸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纺织品壁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