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娉璐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748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674146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