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故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8414号“鸭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品牌,有其自身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已有多件含有“鸭”字的商标在第43类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媒体对“鸭文化”的相关报道;2、案外商标注册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鸭文化”组成,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且使用证据也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禁用条款所考量的依据。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