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财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9288号“微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实际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直接表示服务特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微股”使用在其指定的基金投资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