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禾然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8896号“珍膳煲ZHENSH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570914号“珍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珍膳煲”及汉语拼音“ZHENSHANBAO”和一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珍膳煲”文字与引证商标“珍膳宝”文字相比较,仅尾字不同,两者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蜂蜜、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蜂蜜、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