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91044号“企巴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企巴特及图 21891044

阅读:179811 2018-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龙卷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便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1044号“企巴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67415号“巴特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早于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

  申请人:郑州龙卷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便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1044号“企巴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67415号“巴特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早于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6日初审公告。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55444号“巴特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早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委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由“企巴特”文字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由“巴特”文字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二为“巴特尔”文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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