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龙卷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便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0884号“企巴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企巴特”文字和图形组成,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4337号“老巴特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老巴特”文字,第7674224号“巴特尔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巴特尔”文字,第8602125号“新巴特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新巴特”文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