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22408号“品质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质优选 22322408

阅读:66199 2018-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多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2408号“品质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4…

  申请人:南通多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2408号“品质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4612号“品鲜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品质优选”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纺织品)等复审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复审商品的品质优良,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品质优选”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品鲜优选”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字不同,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桌布(非纸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床上用覆盖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除桌布(非纸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床上用覆盖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322408号“品质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质优选 223224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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