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莱克波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1468号“electropoli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14638号“electrop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18年3月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为ELECTROPOLI,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