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珊娜歌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43595号“suzanneg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6103号“SUZANNE GR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于2018年2月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为Suzanne Grae Corporation Pty. Ltd.,该名义与申请人英文名称SUZANNE GRAE CORPORATION PTY.LTD.相同,两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2、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54516号“Suzanne R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596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