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聚客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7041号“苏乐尔su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03813号“苏尔乐SUER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84638号“苏乐S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45482号“SU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0564号“SUS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99817号“SOU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28174号“SU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苏乐尔”和外文“suler”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uler”文字与引证商标三“SUTER”文字、引证商标四“SUSLER”文字、引证商标五“SOULER”文字、引证商标六“SULZER”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显著认读中文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1类饮水机、灯、冰柜、冷却塔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除空气净化用杀菌灯以外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1类饮水机、灯、冰柜、冷却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