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胎之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5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21919号“共合 GONH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共合”和外文“GONHEE”及图形组成,第5950989号“深港投资促进会SZ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中文“深港投资促进会”和外文“SZHK”及图形组成,第4253900号“义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义和”文字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