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78852号“CMidei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MideiQ 14278852

阅读:44238 2018-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良文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5日对第14278852号“CMidei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068…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良文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5日对第14278852号“CMidei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06892号“M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2365号“Me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3737号“M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

  3、被申请人一贯有恶意抄袭知名品牌的恶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行为,极具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档案;

  2、申请人相关介绍;

  3、申请人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材料;

  4、申请人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纳税材料;

  5、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

  6、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奖证书材料;

  7、申请人商标注册材料;

  8、“美的MIDEA”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材料;

  9、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0、被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材料、查处报告、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电热水壶等商品上,2015年5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饭煲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四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委认为:

  1、争议商标由外文“CMideiQ”构成,与引证商标一“Midea”、引证商标二“Meidi”、引证商标三“Midea”、引证商标四的外文部分“Midea”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水壶、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冰箱、电饭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争议商标与上述四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4、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美的Midea”商标在电饭煲等商品上在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1类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丸阻 Jwanzug”、“苏佰禾SUBAIHE”、“奔腾花BTHUA”等与其他企业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电器品牌等极为近似的商标。这一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278852号“CMidei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MideiQ 142788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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