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百果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7846号“BIGO 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96181号“BIOLIVE”商标、第19596181A号“BIO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早已在多个类别注册了“BIGO”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IGO”系列商标档案;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网上银行;兑换货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不动产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BIGO LIVE”与引证商标二“BIOLIVE”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网上银行;兑换货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