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可灵环境保护发展和经销企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125498号“IQAIR LIFE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7041号“IQ Q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在“消毒设备;消毒器;污物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消毒器;空气过滤设备;气体净化设备;空气处理电离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防臭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宣告无效,裁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