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尔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01521号“CER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21935号“CE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107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45966号“C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委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6574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驳回,我委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