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洛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2203号“洛锡实业 LECIEL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93092号“苏美联及图”商标、第6806121号“SHI GONG JI XIE及图”商标、第6433999号“RIDINGDRAG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创意、整体表现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