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涿州市乾坤和畅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1991号“乾坤和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3686号“正迅Right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