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汇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8178号“汇里 HIGH LEV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26561号“汇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长期的经营,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logo图样的详细设计图纸复印件;商标网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汇里 HIGH LEVEL及图”,引证商标为“汇理”,两者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