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中大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5425号“SHR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91067号“PETRO-CAN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活动照片;商标注册证书;实物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