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汉明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3094号“惠多普 WEL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74284号“WELLTOP汇添富”商标、第22028050号“WELLTOP伟图”商标、第6243349号“WELTOR及图”商标、第14250364、14250368号“Weloop微寻环”商标、第12615806号“WET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本案中,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