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62497号“STRUT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6774907号“STR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和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