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汇佳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8788号“仿生天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属于臆造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非直接描述第31类商品,而是暗示性描述,需要消费者经过一定程度的想象才能得知其含义,与商品的特点直接联系不十分紧密。在同一类别在先注册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仿生天癒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所报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