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冠龙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2209号“冠龙特 GOANLONG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232039号“冠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分属同一近似类似群不同项目部分,不构成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6038796号“冠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整体呼叫、显著识别部分有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